《达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达州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现将《达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科。
2.电话:0818-2255636。
附件:将《达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0日
达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达州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四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泔水油、煎炸废油和地沟油。泔水油指从餐厨垃圾中分离、提炼出的油脂;煎炸废油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做煎炸食品后废弃的煎炸用油;地沟油指从餐饮单位厨房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检查井清掏污物中提炼出的油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其分类投放并交由许可单位集中统一收运处置,实现餐厨垃圾“应签尽签、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第六条【部门职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收运处置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健康、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源头分类减量,逐步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单位等级评定、诚信管理和餐饮行业自律范围。
第八条【处理费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体系,由税务部门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负责征收,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九条【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辖区内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收运单位条件】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取得本市合法的《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处置单位条件】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取得本市合法的《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产生单位责任】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二)在经营场所按标准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四)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餐厨垃圾交付收集、运输、处置情况;
(五)严禁通过滤油滤水等方式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废弃油脂和废水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城镇雨污管网或其他市政设施;
(六)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收运单位责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服务内容,与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堆积;
(三)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其种类和数量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确认;
(四)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正常运转,喷涂统一的标识,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滴漏;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处置单位责任】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不断更新处置技术提升资源化利用率;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联单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餐厨垃圾,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台账管理】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台账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跨区县处置】收运单位、处置单位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向餐厨垃圾产生地、处置地所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区县转移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八条【停业歇业管理】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理单位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通用的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信息;
(三)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处理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运输;
(四)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六)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处理;
(七)将餐厨垃圾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或者未经许可,接收、处理来源于本市外的餐厨垃圾;
(八)非法销售、利用废弃油脂和废渣;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商务、公安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