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稳定安全运行,现将《达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1. 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管理科。
2. 电话:0818—2150406。
附件:《达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
达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稳定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分类分级管理行政区内的排水户,监管排水行为,包括排水接驳、排水许可审批、证后监管、违法查处等。
城市管理、住建、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类对排水户实行管理:
(一)从事工业活动并排放污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二)从事建筑活动并排放污水的建筑类排水户;
(三)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餐饮类排水户。
(四)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等医疗类排水户。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南,指导畜禽养殖和宰杀类、农贸市场类、科研类、洗涤类、汽车服务类、美容美发类、综合商业服务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类等其他排水户规范排水。
第七条 排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程度,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一类、二类)和一般排水户。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水户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市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为重点一类排水户。
(二)符合下列条件排水户为重点二类排水户:
1. 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2. 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建筑面积超过200㎡);
3. 建筑类排水户;
4. 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及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
(三)其余工业类、餐饮类、医疗类等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八条 工业类排水户应当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其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已接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应当限期退出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认定可以接入的,经预处理后达标排放并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九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的小餐饮排水户,无法提供自用排水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图纸等材料的,可以由所在地排水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现场勘查后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重点排水户名录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排水许可有效期内,排水户变更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方案设计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维持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经预处理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应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已办证排水户开展证后监督检查。重点一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二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排水户由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监督检查时,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经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各类排水户进行监管,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