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加强乡镇污水管网维护管理,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将《达州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管理科。
电话:0818—2150406。
附件:《达州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
达州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加强乡镇污水管网维护管理,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1年修订)《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是指建制镇、乡(社区)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生活污水。
本办法所称污水管网,是指收集和运输生活污水的管网设施,包括分流制污水管网、合流制管网、管涵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包括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管网运维单位。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是指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维护的单位,管网运维单位是指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的单位。
第四条 乡镇污水运维管理遵循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乡(社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地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市财政局负责运维奖补资金的统筹保障和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乡镇供水企业制供水运行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做好供排水一体化改革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是乡镇污水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污
第七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辖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管网进行运维管理。
第八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乡(社区)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维护管理,依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督性监测、抽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管网建设用地保障、规划审批、权属登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资金,做好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镇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日常巡查,督促产权所有人对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协助县级部门开展公共排水管网建设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 污水处理厂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运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或者由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单位在取得相应资质后自行运营。全力推动乡镇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实现“厂—网”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运维。
特许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工作,可向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购买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并符合《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且近3年无环保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的运维方案,包含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维护计划、能耗指标、人员配置等内容,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隐患整改率需达 100%。特种作业人员(如有限空间作业、电力施工、压力容器操作)需按规定作业,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每年开展不少于60 学时的安全培训。
(三)制定应急预案,运维单位应当针对进水水质或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报警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因设备故障导致停运超过12小时的,需立即启动备用设备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污水管网破损溢流、水质超标等场景。
(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长不少于60学时。建立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确保所有人员熟悉工艺流程、设备操作及应急处置流程。
(五)建立完整的运维档案,包括设备采购、安装、维护、维修记录;水质监测报告、污泥处置台账;员工培训记录、应急演练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接受主管部门随时调阅。
(六)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设备检查、管网巡查,每季度进行1次预防性维护,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检修,确保设备、管网完好率≥95%。配合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管网普查,建立管网电子地图,标注管径、材质、走向等关键信息。对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应参与验收并提供运维建议,确保管网建设质量符合运维要求。
(七)日处理500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每日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指标应包含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日处理500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日处理5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日处理500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工控视频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需实时上传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管网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分区在管网的主要节点和敏感区域,安装流量、COD、氨氮和pH值在线监测装置。
(八)污泥含水率应≤80%,污泥处置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污泥运输需使用密闭车辆,推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泥跨市(州)转移需向移出地市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九)制定节能降耗方案,优化设备运行参数,单位污水能耗(kW・h/m³)需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建立成本控制机制,定期分析运维成本,确保奖补资金和运维费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在污水处理厂外设置公示牌,公开运维单位名称、服务范围、监督电话等信息。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对居民反映的异味、噪声、溢流等问题,应在2小时内核实并反馈处理进展。
(十一)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及《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建立运行台账,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县级城镇污水主管部门真实、准确报送运营情况。
第四章 管网运维监管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定期对管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网的平稳运行,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管网运维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应当建立乡镇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全力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并与省、市城市管理运管服平台完成对接,实现管网数字化、智慧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管网运维单位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且近3年无环保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要求,对管网、检查井、排放口等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淤堵、破损、泄漏、溢流等问题,确保管网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管网破损和污水溢流等问题,运维单位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及时组织维修,确保管网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工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乡镇污水管网。禁止超标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管网收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运维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运维单位的运行管理、水质达标、管网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应当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运维单位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水管网运维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管网破损、淤堵、溢流等问题整改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并跟踪整改闭环,每月检查调度污水处理厂(站)运维情况。每季度牵头组织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运维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运维费用支付挂钩。监督工业企业排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规纳管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每季度核查污泥处置台账及联单,对污泥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进行专项执法。督促运维单位公开水质数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联合开展不少于 1 次的乡镇污水运维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管网运行、水质达标、污泥处置等环节。建立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联合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对整改不力或敷衍整改的单位,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年度运维考核中扣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配合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及协助县级部门完成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具体工作。参与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助上级部门处置污水溢流、设备故障等问题。配合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管网普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运维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奖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设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奖补资金,对运维管理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直园区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具体奖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奖补资金按照 “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公开透明” 的原则分配,重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设备更新、管网建设等。
第三十一条 奖补对象为全市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奖补标准根据运维单位的运维质量、水质达标率、设施完好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补标准。
第七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一)运维单位未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污水溢流的;
(二)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导致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和污水管网运维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运维单位管理不善、维护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污水溢流的,运维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生污水溢流时,运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级城镇污水主管部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委(县委)目标绩效办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作为城镇污水治理两年攻坚行动的重点事项进行考核;对因污水溢流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次由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扣减相应运维费用、第二次由市级相关部门约谈问责、第三次由相关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调查处理。乡镇污水处理厂超过10%长期运行不正常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超过20%长期运行不正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