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中心城区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6-10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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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治理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问题,对占道经营摊点进行合理疏导和规范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市城管执法局草拟了《达州市中心城区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请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55号,邮政编码:435000。
2.传真:2383117,电话:0818—2529211。
3.邮箱:383917652@qq.con。
附件:达州市中心城区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0日
2019年6月10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中心城区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河市镇集镇城市规划区、达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临时摊区的设置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摊区是指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设置原则】 临时摊区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疏堵结合、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市民、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
第四条【职能职责】 各辖区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临时摊区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临时摊区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临时摊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摊区内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摊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位置规定】 临时摊区设置位置由各辖区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示。设置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必须距离主干道临街建筑红线向内30米以上、次干道向内10米以上;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利用住宅小区及周边设置时,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
(五)农贸市场周边500米以内不得设置蔬菜类临时摊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临时摊区的。
第六条【经营类别】 临时摊区根据周边环境及需要,可设置昼市或者夜市,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市容环境需要等情况而确定。
临时摊区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鞋、擦鞋、手机贴膜等;
(二)水果蔬菜类:季节性瓜果、蔬菜、农副产品等;
(三)小百货等日常生活用品;
(四)食品饮食类:熟食、排档小吃。
严禁畜禽、水产、生肉、屠宰等品种进入临时摊区经营。
第七条【设置规定】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区应当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编号,设置标志牌,公示临时摊区区域、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临时摊区设施建设】 临时摊区设施由辖区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设计方案统一批准,争取政府投资或者社会投资方式建设,建成后按规定收取占道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临时摊区调整】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适时对临时摊区进行增减调整。遇到重大活动,临时摊区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行为。
需要拆除、搬迁或者调整临时摊区的,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第十条【准入制度】 申请进入临时摊区经营人员限定为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户等困难群体。
对困难群体的申请,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其本人向社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社区经筛选后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推荐,由街道办事处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的人员并备案公示。
第十一条【协议约定】 经批准进入临时摊区的经营人员应当与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签订责任书(文明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进入临时摊区的经营人员登记造册,并发放准入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登记后,将登记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经营规定】 临时摊区内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位经营权或者移作他用;
(七)从业人员应持证(健康证明、准入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八)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去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配全防蝇、防尘罩、垃圾桶、潲水桶、蚊蝇消杀等必备的卫生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管理考核及退出机制】 临时摊区管理主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其管理的临时摊区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不服从管理和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摊贩采取吊销准入证措施,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监督考核】 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临时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临时摊区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依法严厉查处、取缔乱设摊点的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监督问责】 临时摊区设置、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