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7-05-23 10:33:00
来源:
阅读: 次
SFFD—2017—016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2017〕第2号
为加强达州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区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要求,现就加强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对其使用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或维修治理,确保环境噪声排放达标,商业经营活动或工业生产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
二、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减轻噪声排放,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影响,禁止在夜间(晚22:00点至次日凌晨6:00点)施工,确因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并向周围居民公告。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未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四、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的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 场所、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切割)业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切割)业等应严格作业时间,降低噪声影响,早上8:00点之前、中午12:00至14:00点、晚上20:00之后不得进行加工作业。
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治理),拒不改正(治理)的,一律停业、搬迁、关闭。
五、城区从事商业经营或宣传、促销、庆典活动的,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严禁在城区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开展群众性健身娱乐活动,使用的乐器、音响器材等排放的音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内群众性健身娱乐活动使用乐器、音响等器材时间为: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至8:00、晚7:00至9:0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早7:00至8:30、晚6:30至8:30。
八、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家庭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九、严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在政府划定的临时摊区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应严格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环保、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体广新等部门依法查处。
举报、投诉电话:市城管执法局:12319、96198、2383110;市环保局:12369、2375621,通川区环保局:12369、2382084 ,达川区环保局:12369、2661800;市公安局:110、2123310,通川区公安分局:2122209,达川区公安分局:213377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43752;市文体广新局:2530612。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