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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城区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5-02-06 11:45:18 来源: 阅读: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城区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5)第3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噪声和空气污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15年2月18日(农历腊月三十)9:00至19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1:00;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一)至25日(农历正月初七)、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9:00至23:00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允许在燃放点燃放爆竹和不需要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
    二、燃放地点
    (一)通川区金龙大道消防支队至莲花湖1000米段公路两侧;
    (二)通川区凤凰大道金兰路口至熙河湾售楼中心段公路两侧;
    (三)通川区塔石路环凤路口至莲花湖方向铁路桥段公路两侧;
    (四)通川区滨河路外侧栏杆至州河河边;
    (五)通川区塔沱广场沿州河一侧;
    (六)达川区州河大桥下北侧原汽车教练场;
    (七)达川区骑龙大道公路两侧;
    (八)达川区东环南路达川区地税局至通达东路路口段公路两侧;
    (九)达川区龙郡外滩红旗大桥至廊桥段沿州河一侧;
    (十)达川区仙鹤路路口至金外滩大酒店路段沿州河一侧。
    三、法律责任
    除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达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说明等要求,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规定的燃放时间逾期即行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