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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6年度财务和车辆装备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02-26 11:22:00 来源: 阅读:
达市城管发〔2016〕62号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2016年度财务和车辆装备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务管理
  1.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坚决杜绝收入不纳入单位账目核算、资金“体外循环”现象的发生。严禁公款吃喝、滥发钱物、顶风违反“八项规定”和用公款赠送红包礼金等现象发生。
  2.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收支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3.凡有报销项目的,必须按照我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程序执行,按时报销,不得无故拖延;在具备使用公务卡的地方,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报销金额壹仟元以上(含壹仟元)的必须转账支付。从2016年3月份起,每月10、20日为经费报销时间,其他时间不再受理,遇到节假日的往后顺延。
  4.召开大型会议,需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并会同相关科室编制开支预算,经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指定召开地点后,方可召开;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一律不得购烟用酒。
  5.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正常的公务接待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接待。接待活动结束后,需对方单位的公函、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陪同人员的职务、姓名,以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菜单,凭据报销。无公函的接待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6.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等活动。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定期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易发生违规违纪的环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各类财政违法违规责任有明确规定,各单位领导、部门要建立管理责任制,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各项财政违法行为。
  8.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对违规行为要敢于制止。同时要提高业务素质,及时更新知识,认真学习财务预决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银行账户以及会计核算等各项专业知识,确保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办公设备、执法装备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需购置固定资产的,由需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装备财务科审核汇总,经局长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交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入帐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各单位的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和职工,必须爱护国家财产,保证其安全、完整,不得随意丢失、损坏。
  11.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每年年终,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清查,及时写出清查报告,对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情况,报局办公会研究后,由装备财务科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物相符。
  三、严格车辆管理
  12.严格执行我局《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全局公务车辆建立单车运行核算台帐制度。各单位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登记造册,每月如实填报每辆公务用车的总里程数、油料消耗、维修费用等数据,月底上报装备财务科。
  13.每天下班后,车辆在规定地点统一停放整齐(局机关、一大队二、四中队和二大队的车辆停放在局机关停车场;一大队机关和一中队的车辆停放在一大队机关院内停车场,一大队三中队的车辆停放在西外公交公司停车场;指挥中心的车辆停放在西外应急联动中心停车场;市政工程处、市环卫处的车辆停放在各自规定的停车场),不得在外滞留,更不允许车辆在外过夜,对不按规定停放,发生车辆损毁、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对不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线路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14.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局属各单位的车辆应统一停放,车钥匙集中保管,车辆一律不得动用。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15.严禁非因公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
  16.严禁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利用执法车辆参加婚庆、葬礼活动,严禁用公车练习驾驶或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