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6-24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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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城管办发〔2015〕27号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2015年6月24日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达市府办〔2014〕29号)的原则,为加强车辆管理,明确车辆使用和管理责任,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驾驶员管理
(一)各单位每车选定驾驶技术熟练、能自行排除一般故障、遵章守纪、吃苦耐劳的车辆驾驶员。
(二)驾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每日出车前认真检查发动机机油、水、方向、制动、仪表等,不带情绪和故障出车,随时做到车容车貌良好。
(三)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市城管执法局车辆管理规定,不准酒后驾车,杜绝疲劳驾驶,不准乱停乱放,不准把车交由他人驾驶,不准驾车从事超越执法工作范围的其他事项。
(四)文明驾驶,不开英雄车、冒险车、霸王车,不准超速行驶和闯红灯。
(五)驾驶员必须学会排除车辆一般的油电路故障,懂得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地节约油料、节省维修费。
(六)驾车时驾驶员不许抽烟和拔打电话,不得分心走神,所驾车辆如有违规记录,罚款从驾驶员工资中代扣。
(七)酒后驾车、非驾驶员驾驶车辆,由此而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由责任人按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百分比例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车辆使用与管理
(一)装备财务科统一负责全局公务用车的车辆维修、油料保障。各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相关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公务用车调派和管理,并由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车辆管理。
(二)全局公务用车辆建立单车运行核算台帐制度。各单位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登记造册,每月如实填报每辆公务用车的总里程数、油料消耗、维修费用等数据,月底上报装备财务科。
(三)每天下班后,车辆在规定地点统一停放整齐(局机关、一大队二、四中队和二大队的车辆停放在局机关停车场;一大队机关和一中队的车辆停放在一大队机关院内停车场,一大队三中队的车辆停放在西外公交公司停车场;指挥中心的车辆停放在西外应急联动中心停车场;市政工程处、市环卫处的车辆停放在各自规定的停车场),不得在外滞留,更不允许车辆在外过夜,对不按规定停放,发生车辆损毁、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对不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线路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局属各单位的车辆应统一停放,车钥匙集中保管,车辆一律不得动用。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五)因不及时添加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油、差速器油,而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等机械事故的维修费用,驾驶员承担50%,单位承担50%。
(六)严禁非因公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
(七)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利用执法车辆参加婚庆、葬礼活动,严禁用公车练习驾驶或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三、车辆保养与维修
(一)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装备财务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维修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日常保养和部分一级保养由驾驶员完成。
(三)车辆大修由财政负责核定资金,到指定的地点检查维修;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装备财务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定点修理厂实施维修,装备财务科负责验收、监管和结帐报销工作。
(四)根据我局的职能职责,各单位车辆每月油料暂按260升/辆的消耗标准包干使用,随季节变化适量增减。局机关车辆按行车里程和加注油料量实施考核。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擦拭,常保养,及时到定点洗车场清洗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各单位值班车辆在上下班交接中,如果车容较差,接车驾驶员可拒绝接收车辆,待上一班驾驶员将车辆清洗干净后接车。
四、车辆事故处理办法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由于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私自出车、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但不需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事故,其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认定赔偿数额后,剩余部分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同时,单位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在正常的公务活动中,除上所述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均以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等级进行处理和处罚;①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承担60%;②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承担40%;③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承担20%;④次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承担10%;⑤有关无责不予处罚。以上任何一种责任事故,其事故损失一次超过2万元以上的,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超过1.5万元以上,停车一年;超过1万元,停车6个月;超过5000元,停车3个月;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三)驾驶员因非公务活动出车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自负。同时驾驶员调离原岗位。
(四)未经批准,驾驶员将车辆交于其他人员驾驶,若发生事故,责任由驾驶人承担。同时,按照车辆管理规定,驾驶员仍然承担对车辆的管理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扣发驾驶员工资20%;5000元至10000元,扣发驾驶员工资30%;10000元以上,扣发驾驶员工资50%,出现以上事故,驾驶员调离原岗位,单位分管领导承担同等责任。
五、安全节约行车奖惩办法
(一)每一位驾驶员必须和各单位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且节约降耗表现突出者,年终评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出现行车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罚。
(二)酒后开车者;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火灾、爆炸事故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扣车、扣证者;不经批准私拉乱跑者;不及时例行保养车辆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械事故者;车辆出现故障不及时报修影响工作者;利用工作便利徇私舞弊者;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例会者;停发当月出车补助,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按有关规定或局办公会研究意见给予相应处罚。
(三)驾驶员工作积极,爱护车辆,服从管理,每月无交通事故的,按每天10元/辆标准发放车辆驾驶津贴。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者,扣发当月出车津贴,并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