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6-24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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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城管办发〔2015〕26号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2015年6月24日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各项工作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一岗双责”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经费收支、人事变动、机构调整、应急维稳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必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坚决纠正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反对搞家长制、“一言堂”。坚决防止个别酝酿变成私下授意、会议讨论变成简单通过、集体决定变成主要负责同志定调。应由党组会议和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等方式作出决定。
第五条 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防止不按职责权限越权决策,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讨论不深入随意决策,程序不规范违规决策。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随意简化、规避程序。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主要负责同志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及时作出决策;班子成员必须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分管工作敢于拿出意见,对分管外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反对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坚决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决反对以集体领导为名,敷衍塞责、逃避责任,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权限。政府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局属单位和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政府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局属单位、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按程序审定后上报;政府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按程序上报。
(二)市局机关重大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支出各项资金;对单项计划支出5万元以上资金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三)市政工程项目重大资金支出。凡属于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工程处单项计划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工程处审定;单项计划支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单项计划支出10万元以上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四)环卫设施项目重大资金支出。凡属于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市环卫处单项计划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市环卫处审定;单项计划支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单项计划支出10万元以上的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局属各单位人事任免、调整。局属各单位的干部人事调整、任免和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变动,经局属单位研究后按程序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六)重大事件的处置。工作领域发生的或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执法事件等,应即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
(七)其他事项的报告。各科室、局属单位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领导及各部门报告工作、落实指示决定等事项,经由市局按程序上报。
(八)个人事项的报告。局班子成员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个人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局党组。
第八条 局属单位负责人、局科室负责本单位和科室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九条 严格对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瞒报、迟报、谎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