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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管人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6-24 14:23:00 来源: 阅读:
达市城管办发〔2015〕25号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管人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城管人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城管人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指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的执法人员在职期间必须具备、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纪律、言行标准、执法规则等规定。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遵守法律、服从政令、勤勉履职、甘于奉献,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不得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城管工作人员要做到“五个不让”:一不让布署的工作在自己这里延误;二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自己这里积压;三不让各种差错在这里发生;四不让来办事的同志在这里受到冷落;五不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在自己这里受到影响。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上班、执法、操课、值班(备勤)、集会等〕,必须严格按照《达州市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着城管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或其他不不宜穿制式服装的场合、时机等特殊情况,可以着便服。
    第八条  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要求统一着装。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执勤服(夹克服)、夹克棉服、多功能服时佩戴软肩章。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胸牌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胸牌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戴大檐帽时,男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因工作需要,可戴钢盔帽。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不扎裤内,不系领带。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必须穿制式皮鞋、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鞋或穿规定以外的鞋。参加庆典、集会或重要活动时一律穿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另行通知换装时间。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等地。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标志标识一律上缴市城管执法局装备财务科。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着装时不得系扎围巾。
    第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四章  举止规范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纪律严明。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依次退场。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式服装按要求列队,行注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进入室内时,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会场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左前沿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四条  着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邪教、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遇见领导和同事,应主动问候示意;遇到领导视察工作或接受检查时,应主动敬礼;领导进入下属办公室,室内人员应自行起立;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  用语规范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六章  执勤规范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前,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执勤结束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并妥善保管;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
    第三十三条  徒步巡逻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逻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吸烟、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占道影响交通,不得长时间在车内停留,做到车停人动;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七章  办案规范

    第三十七条  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前应当先敬礼,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九条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暂扣物品告知书,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构建筑时,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罚扣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执法证,并及时上缴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