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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6-24 14:17:00 来源: 阅读:
达市城管办发〔2015〕24号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树立城管局“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群众来我局办事或来电,被群众第一个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耐心回答来电的询问;
    (二)认真听取群众的办事要求和情况反映;
    (三)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诿;对不属于自己本职工作范围的,是人员来访,要主动告诉办理部门和单位,并主动帮助联络。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是来电、来函的,及时转有关队室处理;
    (四)对需按一定程序才能办理,或一时无法答复和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能够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自己不能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保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落实;
    (五)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承办的职责单位。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统一制发首问登记表,对来访、来电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询问事由何首问责任人姓名、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
    (二)首问登记表的内容由首问责任人负责登记,由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名,逢周五集中交局监察室存档备查。
    第五条  局监察室负责首问责任制工作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评议,重点评议接待态度、办事效率、办理效果,并把评议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首问责任,不能冷落来办事的群众,不能简单、粗暴地回答群众的询问。相关部门领导应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首问责任人违反职责的要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当事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二)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只能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级;
    (三)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首问接待地点设在局机关办公室。
    第八条  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局机关执行首问责任制的监督。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要对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第四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城管局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来信来访、举报投诉、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管理对象说明原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的责任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标准、时限和不公开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因行政过错应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和行政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导致的行政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导致的行政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的执法工作人员处理种类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类是本单位内部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分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优资格,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免除行政职务、辞退。
    上述处理的两个种类,视情节或后果的轻重程度,可交互运用、单处或并处。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范围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执法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者在调查处理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故意刁难,语言挖苦,行为粗鲁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精神、身体和经济损害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三)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辜不予受理或予以拖延、处理不利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培训,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六)对局监察室(督查科)下发的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而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当年评先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处理;
    (七)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辞退处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工作中拒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决定及部门领导的正常工作安排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泄露工作秘密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在工作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经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取消当年评先优资格、停职检查,并处相应经济处罚;
    (五)在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下棋、利用电脑玩游戏(包括看片等)或搞其他娱乐活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离岗培训;
    (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节或后果,予以警戒、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
    (七)因工作发生变动需要调整人员岗位,本人拒绝组织合理安排的,予以辞退处理;
    (八)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经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
    (九)对收缴物品、无主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保管、处理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十)违章驾驶、违规使用单位机动车辆,除被交巡警部门处理外,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将执法车辆在外停放过夜及停放在娱乐场所、酒店门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
    (十二)擅自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情节或后果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辞退处理。
    第九条  执法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盗窃、受贿、贪污、非法占有公物、登记保全物品或无主物品的,视数额、情节或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视数额、情节或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擅自决定收费额度或私自办案和收费不给票据(有特殊情况收费不能在24小时内开票据的,要向纪检主管领导报告,超时限按贪污论处)或漫天要价,以及利用工作便利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视数额、情节或后果,予以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情节或后果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  领导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发生行政过错行为,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追究行政过错当事人直接领导的有关教育、管理失职之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发生行政过错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二)不积极查处,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六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督查监察、办公室、人事、法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和检举;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按照下列途径认定:
    (一)上级或同级部门通过检查、视察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二)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服务热线多次重复投诉经认定有过错的;
    (三)信访、投诉、举报、申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经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调查认定有过错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有明确责任追究依据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可自收到处理决定起十五日内向局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的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及其它奖励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目标奖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