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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19-08-13 14:44:00 来源: 阅读:

    从市城管执法局了解到,《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被市人大常委会纳入立法计划,去年初启动,历时一年半。2019年7月25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找准了达州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了一部具有达州特色的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将为推进达州“四城同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给临街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立规矩”
    《条例》重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垃圾消纳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在具体管理事项中,也对规划再次强调,第23条规定: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城镇发展需要同步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第48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动态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场所。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是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细化了上位法“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的原则规定,不仅明确附属设施为“空调外机、排风扇、防盗网、雨棚、遮阳帐篷等”,还在要求“规范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保持安全、整洁”“本条例施行前没有规范设置的附属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同时,《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楼梯”。
     对随意反复开挖城市道路说“不”
     城市道路随意反复开挖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顽疾,群众意见很大。上位法虽有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效果不是很好。因此,《条例》除重申上位法规定外,又增加了细化规定,即“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步规划建设可以发挥事前预防作用,听证能够严格规范例外情况。
     为了加大惩处力度,在法律责任中,《条例》将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上位法“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为“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照明应遵从节能环保原则
     我市正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条例》从市容管理角度对城市绿化作出了规定: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建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亮化是城市逐步发展的需要,但过度亮化也给群众带来了烦扰。《条例》明确城市道路、隧道、城区主要出入口公路,城市桥梁、公园、广场,城市开放式小区的公共通道等需要照明的区域,应当进行照明建设。同时将新理念贯穿其中,强调:各类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四同时”
     对实际生活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出现增建公共厕所遭到选址周围居民阻止,难以启动情况,《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作了充分考虑,规定: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到的范围广、内容多,《条例》抓住群众关注、反感且经常发生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18条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第23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规范停放,不得违法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交专用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禁止车载货物停放经营。摩托车、电动车不得在城区人行道行驶”;第40条规定“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他人通行,不得发出过大音量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垃圾管理是当前各界关心、热议的问题,《条例》如何对垃圾管理作出规定?
反复研究后形成共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在修订,而且垃圾管理不是几个条款就能说清楚的,《条例》可以作出原则规定,具体事项交由垃圾专项立法解决。因此,《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应当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附件:《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