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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有关简易程序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4-10-30 20:50:29 来源: 阅读: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选用简易处罚程序进行现场处理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违法现象,其主要表现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未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违反规定直接收取罚金;未备案等。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执法程序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导致执法程序缺失的主要原因
  简易执法程序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思想作风过硬、执法机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
  1、执法程序意识淡薄,执法程序缺失。一些 执法人员想当然地认为,简易程序就可以“一简到底”,在执法中三步并作两步走,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便直接进行处罚,使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如了解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当面被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当面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等被“简易”掉。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即使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也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缺失任何一道程序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
  2、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差。“官本位”思想表现在错误地认为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的思想上。在行政执法中只重视自己的权利,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在简易程序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向被罚人当面表明身份的义务,查清事实的义务,处罚决定做出前告知被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利的义务,当面听取被处罚人意见的义务,当面交付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等。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热衷于权力而忽视义务势必造成执法违法。
  3、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法律作出详细的规定。否则,执法人员很可能无所适从,难免犯些错误。此外,执法机关在创造新的执法方法和模式时,也可能由于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4、监督不到位,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执法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的一种,要保证其实效性,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保证,否则,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就会出现权力膨胀,产生乱罚款、乱执法的违法乱纪现象。
  二、防止执法程序缺失的对策
  1、强化培训学习,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我们可以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尤其是要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选择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搞好分析,杜绝违法现象的重复发生;对执法人员必须要求把好五关:立案标准关、调查取证关、履行告知义务关、依法提出处罚决定关、规范法律文书关,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待岗。
  2、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意识。要结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在执法人员中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明确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要充分认清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保学习教育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要以“创优、争先”为主题,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促使执法人员自觉改进服务质量,争创文明模范,建立起与执法服务对象的联系机制。
  3、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物质保存制度、法律文书使用归档制度等,形成一套完整的执法管理制度,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有章可循。对落实行政执法制度的情况,应通过定期检查评比,肯定成绩、纠正不足,规范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