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扬尘治理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4-11-11 16:30:47
来源:
阅读: 次
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改善达州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城区扬尘污染治理的通告》(〔2011〕第13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进入城区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美观及轮胎、车身洁净,严禁有尘迹污垢或附泥带沙的车辆入城。
二、 驶入城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入城证等相关合法证件。
三、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违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载、装卸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 运载碎石、卵石、混凝土、灰浆、焦煤、型煤、煤膏、矿石、废品等容易脱落、扬撒物品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式运输,不得遗撒、泄露、飞扬,违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 工程建设和拆除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围栏、施工围墙,在工地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排水沟、沉沙井、冲洗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 各类施工(装饰装修)场地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完毕,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 露天堆放的沙、石灰、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防尘措施。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 城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都要积极配合、广泛参与扬尘治理工作,保持所属责任区域及机动车辆整洁。
九、 妨碍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违反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违反行为。举报电话: 96198、2383110.。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区扬尘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