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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9-01 16:37:04 来源: 阅读:


 

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参照执行,抓好落实。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830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化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深化证照分离”“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城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171日起,对国务院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中涉及市城管执法部门的2项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城市管理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我局按照行政权力清单,制作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清单(2021年版),逐项列明改革事项名称、审批层级、具体改革举措、改革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附件1)。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各自按照自己行使权力清单,制作本单位证照分离清单。除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仍执行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四)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本次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市本级由执法监督科牵头,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市政管理科、市容环卫科协同做好监管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大队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除贯彻落实好本系统涉及的涉企经营改革事项外,要积极向证照分离改革牵头部门汇报,理清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的职责,并切实依法履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达州市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小组,由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政审批科)、人事科、市政管理科、市容环卫科、执法监督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大队和市环卫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二)抓好改革落实。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对清单中的改革事项,要逐一落实责任,压实监管责任。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办事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与传播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切,扩大改革举措的社会知晓和政策影响力,为改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信息共享。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局行政审批科,执法监督科和市城管行政执法直属一、二大队要及时将行政许可、备案、执法检查等信息通过四川省互联网 监管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附件:1.制作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清单(2021年版)

2.达州市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小组名单

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任务清单2021年版)

 

序号

改革事项名称

审批层级

具体改革举措

改革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分工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县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

2.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1.局行政审批科(审批窗口)负责事项申请受理、审核、转办、审批发证、办结及许可信息的反馈、公开。

2.局市容环卫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科转办件的专业性审查、核查工作。

3.市环卫处负责管辖区域该事项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以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4.执法管理和监督科负责该事项的执法监督指导工作;

5.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二大队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该事项事中事后的执法监管,开展执法工作。

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市、县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优化审批服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1.局行政审批科(审批窗口)负责市政府特许经营区域的管道燃气经营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转办、审批发证、办结及许可信息的反馈、公开。

2.局市政管理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燃气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科转办件的专业性审查、核查工作。

3.执法管理和监督科负责该事项的执法监督指导工作;

4.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二大队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该事项事中事后的执法监管,开展执法工作。

 


附件2

 

达州市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小组名单

 

组长:张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员:张婷局办公室负责人

郭彪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科长

沈雄平局人事科科长

李清国局市政管理科科长

龚姜局市容环卫科负责人

杨兴胜局城管执法监督科负责人

罗中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大队长

潘传金市城管执法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王云峰达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

 

 

 

 

 

 

 

 

附件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申请

人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登记号或

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法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电话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

普通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

普通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

申请事由

 

 

 

 

 

单位盖章:

日期:

 

申请时间:20   年月日

附件4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

 

      年〕第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相关资质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与相关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一套。

(二)公开招标等公开公正的竞争程序资料,或中标通知书。

(三)经营合同或者特许经营权协议。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约定的期限(日)内予以提供;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自行承担违法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此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