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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 达市城限拆公告字〔2021〕19号
时间:2021-09-06 14:17:57 来源: 阅读:

​当事人:许小凤,女,身份证号码1328011954******20,系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二街区35d079室居民,现住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203号棕榈岛小区6号楼12号。

经查,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156月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03号棕榈岛小区6号楼12号房屋西侧,擅自动工用栏杆圏占绿地,并搭建一处木质凉亭(建筑面积52.4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0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市城管限拆规划字〔2019137号),责令你在7日内自行将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因你逾期未自觉履行,本机关于20201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达市城管催告字〔2020150号),催告你自觉履行行政决定规定义务,但你逾期未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1912日前自行将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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