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凤: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15年9月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03号棕榈岛小区6号楼1楼2号房屋西侧,擅自动工用栏杆圈占绿地,并搭建一处木质凉亭(建筑面积52.4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0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市城管限拆规划字〔2019〕137号),责令你在7日内自行将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并清除拆除所产生的垃圾,因你逾期未履行,又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达市城管催告字〔2020〕150号),但你逾期未自觉履行,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达市城管限拆公告字〔2021〕19号),并进行了公告告知。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按照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由于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向你送达我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达市城管强拆违建字〔2021〕38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达市城管强拆违建字〔2021〕38号).pdf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