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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2-06-23 17:08:12 来源: 阅读: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城市地下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中心城区面积不断扩大,新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不断增加。加之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城市地面塌陷,燃气、排水管网破损引发一系列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件,城市地下管线的科学规划建设、环保安全运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达州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按照《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心城区市政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2〕9号)要求,我们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明确责任体系出发制定印发了《达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动我市各类地下管线科学规划、高效建设、安全运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建设、维护管理、档案信息、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部分组成,共七章50条。

  第一章总则,对办法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地下管线的定义,地下管线管理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主要明确“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城市底线管线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主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建设、维护方面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在规划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在建设上“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管理维护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明确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维护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办法规定“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同时规定,“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四章维护管理,主要明确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三方责任义务;办法规定产权运行单位应建立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规定“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补办手续。”

  第五章档案信息,主要明确管线档案建立、移交、管理等相关注意事项;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管线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于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反地下管线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罚责任,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未按许可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未按要求修复城市道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处罚规定均未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市城管执法局

  解读人:江声亮

  联系电话:0818-21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