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时间:2022-12-05 17: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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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潘永金 | 513021196309297458 | 达市城罚决占道字〔2022〕6号 |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 你未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件,于2022年8月18日将你的一辆轻型货车(车牌号:川S1L346)停靠在达州市通川区城市中心广场中国黄金大门前13米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待卸货物作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0.1 | 11-03-22 |
李银国 | 513021198008227199 | 达市城罚决占道字〔2022〕7号 |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 你未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件,于2022年8月16日将你的一辆轻型货车(车牌号:川TSH001)停靠在达州市通川区城市中心广摩尔百货门口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装载货物作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0.1 | 11-03-22 |
张钞 | 513002199011053156 | 达市城罚决占道字〔2022〕8号 |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你未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件,于2022年8月16日将你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川S2J650)停靠在达州市通川区城市中心广场公厕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装载货物作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0.1 | 11-03-22 |
张修国 | 51300119680217101X | 达市城罚决占道字〔2022〕9号 |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你未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件,于2022年8月18日将你驾驶的轻型仓棚式货车(车牌号:闽C31RH0)停靠在达州市通川区城市中心广场摩尔百货门前约5米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装载货物作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0.3 | 11-03-22 |
刘兴忠 | 513030196604142818 | 达市城罚决装修字〔2022〕28号 | 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你未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于2022年6月10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凤北街道办事处江湾城六期35号门市内,擅自进行装饰装修 |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0.1 | 11-03-22 |
曾加 | 513001198203050055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2〕2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19年3月30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石龙溪社区三组,擅自动工修建一层框架结构建筑物(长30米、宽19米,建筑面积570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5.7 | 11-03-22 |
刘传伦、赵洁、洪霞 | 51302119690803799X、513021196901277560、513401197112057128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2〕2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2年1月10日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玺莲湖5幢5—(1、3)—109、110、111号门市室内中间镂空部分层高4.5米处,擅自动工进行封闭浇筑成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板(长15米,宽5.6米,形成一层建筑面积84平方米),又在楼顶平台处利用外墙5米高的高度,在4.5米处搭建了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板形成一间房屋(长18米、宽11.5米,建筑面积207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291平方米,作为商业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2.91 | 11-03-22 |
王军 | 513001197901242017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2〕7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件,于2022年4月28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金地阳光B幢3层3号、4号东侧,擅自动工搭建钢架楼梯(长5米、宽2.5米、高7米,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作为你经营茶楼的疏散通道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0.3 | 11-16-22 |
张军 | 513021197805137431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2〕7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7月在达州市通川区莲湖印象11号楼1—3号门市内擅自动工搭建钢结构夹层(长6.3米、高5.2米,建筑面积16.38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0.1638 | 11-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