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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时间:2023-02-13 16:58:41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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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李洪道 513001194312010011 达市城罚决挖掘字〔2023〕1号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你未依法取得临时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于2022年9月9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山北岩寺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0.1 01-13-23
陈波 513001196908020033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7月3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北岩村一组凤凰池旁“功夫农家乐”处,擅自动将原厨房部分墙体拆除后改建房屋(棚房一间10平方米、砖混结构两间20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1787 01-10-23
雷正荣、雷代斌 51300119730118081X、513001196403240858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18年7月27日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塔石路迎宾园小区塔沱社区一组租赁的土地上(狮子河生态公园范围内)擅自动工搭建钢架棚、“蒙古包”等违法建筑物,共计建成违法建筑面积390.04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9751 01-13-23
张述清 513021197208170217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2年4月在达州市通川区天誉·誉府小区24幢1单元302号房屋南侧阳台搭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长9.5米、宽2.6米,建筑面积24.7平方米),在北侧露台搭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长4.5米、宽3.1米,建筑面积13.95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5797 01-16-23
王鹏 511702199412110832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在达州市通川区天誉·誉府34幢2单元301号房屋西侧露天平台处,擅自动工搭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长9米、宽23米)。2022年11月3日检查,发现已经改建成阳光棚(长9.5米、宽2.6米),并在东侧露台搭建了一处阳光棚(长4.5米、宽3.1米),在南侧露台搭建一处阳光棚(长8.4米、宽2.7米),共计建筑面积61.33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1533 01-16-23
郭旭、邱进芳 513021196907187638、513021197309155542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2年3月1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天誉·誉府小区23幢2单元 3楼2号房屋露天平台处,擅自动工搭建一处钢架阳光棚(建筑长9米、宽2.5米,建筑面积22.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0562 01-16-23
杜宗万、乔和梅 513026197406281278、513026197301281300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9月在达州市通川区天誉·誉府26幢1单元3楼1号房屋南侧露天平台处,擅自动工搭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长4.3米、宽3.3米,建筑面积14.19平方米),北侧露天阳台搭建一处钢架雨棚(长9米、宽2.4米,建筑面积21.6平方米)。2022年11月3日检查,发现北侧露天阳台原搭建的钢架雨棚已改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长9.5米、宽2.6米,建筑面积24.7平方米),改后两处现浇结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38.89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5833 01-16-23
杨亚飞 513001199010072033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8月在达州市通川区天誉·誉府39幢2单元302号房屋南侧露天平台、北侧露天平台处,擅自动工搭建两处钢架结构玻璃顶棚(共计建筑面积18.98平方米),后又将其改为两处现浇结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5797 01-16-23
王兴燕 532129198301032525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9月在达州市通川区天誉·誉府22幢2单元301号房屋南侧露天平台和北侧露天阳台处,擅自动工各搭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南侧平台建筑长4.5米、宽3.1米;北侧阳台建筑长9.5米、宽2.6米),共计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5797 01-16-23
张兵、李艳 513021197508173911、51302119760928344X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2年7月在达州市通川区天誉·誉府(二期)29幢2单元302号房屋露天平台处擅自动工搭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3.95平方米),在露天阳台处搭建一处现浇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4.7平方米),两处共计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0.5797 01-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