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时间:2023-03-14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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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唐微 | 达市城罚决环噪字〔2023〕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 你租赁达州市通川区棕榈岛小区8号楼1层5号商业门市用于经营活动。2022年10月25日,该门市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噪声扰民行为,经现场检测其噪声值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0.05 | 02-22-23 | ||
曾彪 | 达市城罚决环噪字〔2023〕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 你租赁达州市通川区棕榈岛小区8号楼2层一号商业门市用于经营活动。2022年10月23日,该门市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噪声扰民行为,经现场检测其噪声值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0.05 | 02-22-23 | ||
陈历鲜 | 达市城罚决环噪字〔2023〕1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 你于2022年6月8日凌晨5点多在达州市通川区达一中学生食堂顶楼进行防水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0.1 | 02-28-23 | ||
卫登川 | 达市城罚决生垃字〔2023〕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你在达州市通川区凤翔街76号门市(牙尖嘴怪)从事餐饮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0.05 | 02-23-23 | ||
邓义超 | 达市城罚决生垃字〔2023〕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你在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76号门市(重庆名特小吃)从事餐饮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0.05 | 02-23-23 | ||
赵本猛 | 达市城罚决生垃字〔2023〕1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你在达州市通川区凤翔街8号门市(乡菜馆)从事餐饮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0.05 | 02-23-23 | ||
郭谋辉、向晓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19年1月18日起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金兰小区28栋6号房屋和7号房屋楼顶平台处,擅自动工搭建两处建(构)筑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2.28 | 02-14-23 | ||
王洋、徐中艳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5月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滨江·四季花城2期C区16幢1-1-B号房屋负一层车库内,擅自动工搭建一层混凝土现浇板夹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0.2688 | 02-14-23 | ||
朱牧、李敏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9月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滨江·四季花城2期C区16幢1-1-C号房屋负一层车库处,擅自动工搭建一层混凝土现浇板夹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0.288 | 02-14-23 | ||
文建华、冯冬荣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3月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滨江·四季花城2期C区24—1—1—D号房屋处,擅自动工搭建四处建筑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0.33008 | 02-14-23 | ||
何骏、孙春艳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们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9月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滨江·四季花城二期B区6—1—1—C号房屋地下负一层车库中,擅自动工搭建一层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夹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0.3408 | 02-14-23 | ||
潘虹军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2月24日在达州市通川区莲湖印象小区11号楼2楼房屋楼顶平台上,擅自动工搭建钢结构钢化玻璃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1.42 | 02-14-23 | ||
李奕臻 | 达市城罚决规划字〔2023〕1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于2021年11月5日在达州市通川区滨江四季花城2期C区16—2—1—A号房屋负一层地下车库内,擅自动工搭建一层混凝土现浇板夹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0.432 | 02-1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