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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违法所得”,也应当“没收”?
时间:2023-06-22 14:47:55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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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没收”。请问:“违法建筑”是否也属于“违法所得”?是否也应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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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这样的规定,旨在体现“不让违法者获益”的原则。

但是,“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因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金钱收入。“违法建筑”是一种违法行为的“物化结果”,而不是违法行为的“金钱收入”,因而不属于“违法所得”。“违法建筑”不属于“违法所得”,但属于“非法财物”。虽然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第9条,“没收”既可针对“违法所得”,也可以针对“非法财物”。但是,这两种“没收”是有区别的:

一是,是否“没收”的态度不同。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就必须“没收”;而对于“非法财物”未必都须“没收”。对于后者,是否没收和如何没收,取决于具体单行法律的具规定。

二是,《行政处罚法》的授权不同。《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2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了直接而普遍的授权,《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没收非法财物”作出这种授权。这就意味着:任何行政处罚机关,不论是否具有单行立法的依据,都可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所得”行使“没收权”,但行政处罚机关是否可以“没收非法财物”,这要视具体的单行立法规定而定。

我们最后的结论是:“违法建筑”不属于“违法所得”,充其量是一种“非法财物”,原则上是适用“拆除”而不是“没收”;对“违法建筑”真要“没收”的,须有具体单行立法的具体规定,《城乡规划法》(2019)第64条便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