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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时间:2023-12-08 09:25:03 来源: 阅读:

​《达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与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规范达州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现将《达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3128日至2024年17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297087390@qq.com

附件:《达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达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临街建筑外墙或围墙(栏)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退红线区域管理的综合统筹调度工作,适时开展退红线区域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负责退红线区域城市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退红线区域相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退红线区域应对外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中心城区新供地的临街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用地许可条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人要将通过竣工验收的所属退红线区域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临街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建设内容统筹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营造

建设单位应同步签订用地范围内退红线区域等附属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做到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退红线区域的全部附属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退红线区域按街路建档立卡,纳入城市公共空间管理范围。

  第十 新建退红线区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移交后质保期内,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的维修养护和绿化保活工作。质保期满,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出具质保评价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质保评价意见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本市停车场数据接入规范和标准督促属地停车场落实登记建档、数据接入达州智慧停车一张网统管平台

第十 无人管理的退红线区域,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第十 既有退红线区域未按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的,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人须在限期内完成建设整改,整改验收后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第十 既有退红线区域按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完成建设,日常使用维护达不到城市管理要求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接收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应当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 城市管理部门、养护单位、敷设于退红线区域的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退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 在退红线区域,有下列行为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一)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

  (二)占用、挖掘;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摆摊设点;

  (五)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六)修筑或封闭出入口;

(七)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设施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造成扬尘污染的物品;

(九)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一)其他侵占、损害退红线区域及相关设施的行为。

十九 临时占用退红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城市管理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许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不得擅自变更;

(二)在临时占用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文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信用体系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 日起施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