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时间:2017-05-18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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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已编制完成并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在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精神,全面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现将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5月17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省序号 | 权力名称 | 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1218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 |
2 | 行政处罚 | 1246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 |
3 | 行政处罚 | 1247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 |
4 | 行政处罚 | 1248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 |
5 | 行政处罚 | 1249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 |
6 | 行政处罚 | 1252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 |
7 | 行政处罚 | 1253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 | |
8 | 行政处罚 | 125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 | |
9 | 行政处罚 | 1270 | 对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8条 | |
10 | 行政处罚 | 1284 | 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处罚 |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 | |
11 | 行政处罚 | 1345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 |
12 | 行政处罚 | 1346 | 对经营中的文化***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 | |
13 | 行政处罚 | 1347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 | |
14 | 行政处罚 | 1404 | 对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 |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36条 | |
15 | 行政处罚 | 1725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 | |
16 | 行政处罚 | 1726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0条 | |
17 | 行政处罚 | 1727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条 | |
18 | 行政处罚 | 1728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2条 | |
19 | 行政处罚 | 1734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 | |
20 | 行政处罚 | 173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易洒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6条 | |
21 | 行政处罚 | 1738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 | |
22 | 行政处罚 | 1739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 | |
23 | 行政处罚 | 1742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 | |
24 | 行政处罚 | 1743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5条 | |
25 | 行政处罚 | 1744 |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8条 | |
26 | 行政处罚 | 174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 | |
27 | 行政处罚 | 174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 |
28 | 行政处罚 | 174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 | |
29 | 行政处罚 | 174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 | |
30 | 行政处罚 | 174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 | |
31 | 行政处罚 | 175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 |
32 | 行政处罚 | 175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 | |
33 | 行政处罚 | 175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 |
34 | 行政处罚 | 175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 |
35 | 行政处罚 | 1754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9条 | |
36 | 行政处罚 | 17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1条 | |
37 | 行政处罚 | 1756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 | |
38 | 行政处罚 | 175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条 | |
39 | 行政处罚 | 175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 | |
40 | 行政处罚 | 1759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 |
41 | 行政处罚 | 1760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 |
42 | 行政处罚 | 176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
43 | 行政处罚 | 1762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3条 | |
44 | 行政处罚 | 1763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条 | |
45 | 行政处罚 | 1775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71条 | |
46 | 行政处罚 | 1776 |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 | |
47 | 行政处罚 | 1777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 | |
48 | 行政处罚 | 1790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条 | |
49 | 行政处罚 | 1791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6条 | |
50 | 行政处罚 | 1792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7条 | |
51 | 行政处罚 | 1793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8条 | |
52 | 行政处罚 | 1794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8条 | |
53 | 行政处罚 | 1864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7条 | |
54 | 行政处罚 | 1867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3条 | |
55 | 行政处罚 | 1868 | 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9条 | |
56 | 行政处罚 | 1869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条 | |
57 | 行政处罚 | 3392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 | 户外公共场所 |
58 | 行政处罚 | 3749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 户外公共场所 |
1 | 行政征收 | 15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 | |
2 | 行政征收 | 2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 | |
3 | 行政征收 | 24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6条 | |
1 | 行政强制 | 32 | 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 | |
2 | 行政强制 | 42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第66条、第71条 | |
3 | 行政强制 | 43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 |
4 | 行政强制 | 166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
1 | 行政检查 | 79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 | |
1 | 行政奖励 | 50 | 对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2条 | |
2 | 行政奖励 | 51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5条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