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首页 >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达州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告
时间:2024-02-20 10:00:11 来源: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举行《达州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城管执法局决定召开《达州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4年3月7日9时30分。

二、听证会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三楼会议室,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55号。

三、听证机构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听证事项

《达州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合理性、可行性,法律责任是否合理、可操作。

五、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听证机构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为15—20名。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5—10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届时,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应当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听证会。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四)邀请新闻媒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名方式

听证参加人根据报名的类别,需分别填写《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截止。

报名电话: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 0838—2388225

地址:通川区通川北路155号

报名电子邮箱415347428@qq.com,传真:2383117

《条例(草案)》、陈述人报名表、旁听人报名表请登录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附件:1. 达州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2. 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3. 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

     达州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停车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内的停车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工作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工作,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位区域场所及配套设施工作。

停车配套设施包括车位标线、车轮定位标志、停车收费设施、停车充电设施等。

第四条 停车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按照法治化、科学化、便民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工作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日常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经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民防空、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围绕市民所需,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停车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做好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停车、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等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共同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划建设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用途。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建立和管理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按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开放共享。

全市“一张网统管”停车设施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应当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停车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停车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违规停车投诉等便捷停车服务,为停车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件的专用停车场时,应当同步接入全市“一张网统管”停车设施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既有停车场不符合规定,应当及时整改:

(一)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车位标线,安装车轮定位装置,对停车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对进出通道、停车场地进行地面硬化或油化和防滑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三)设置并标明符合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四)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安全运行;

(五)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配备通风、照明、防汛、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配置、加装符合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的电动汽车充电和接入设施,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八)按照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配建、改造可以兼容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全市“一张网统管”停车设施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支持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建设临时性公共停车场。建设临时性公共停车场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设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综合审定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可以施划道路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的施划应当保证人行道、绿道的宽度,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道路停车位收费停放、免费停放和限时段停放的路段、时间,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拥堵状况以及便民利民原则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在停车场(位)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和接入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当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规定比例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支持建设机械式等立体车库。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一定比例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停车位。

第三章 停车管理和服务

第一节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道路临时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监督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评估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消防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辆、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

(四)在夜间不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前提下,施划和调整的部分道路临时停车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全市“一张网统管”停车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规范技术标准,定期开展全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按技术要求将数据实时准确上传至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更新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并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停车位动态信息、收费标准等数据。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位经营管理者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或者改造,开展预约停车、停车位查询,在线支付等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水平,促进智慧停车发展。

鼓励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装备开发车位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错时共享停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位)接入全市“一张网统管”停车设施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更高效的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第三节 停车场(位)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合法使用场所的材料;

(三)停车场设计方案、平面示意图;

(四)停车位类型、数量、设施设备清单;

(五)停车服务、安全等管理制度,管理运行方案;

(六)停车信息系统设置说明,接入全市“一张网统管”停车设施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展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方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免费情形。

(三)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安全管理责任清单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五)维护停车秩序,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

(六)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监控等记录,实时、准确上传停车数据至全市“一张网统管”停车设施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专用停车场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停车场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环保等管理制度,做好权属范围内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

住宅小区内配件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车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决定后,可以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拟向社会开放其停车设施并实施对外经营的,应当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周边非住宅区域之间通过自愿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资源。

第三十三条 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停车位标线;

(二)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对进出通道、停车场地应当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三)鼓励临时停车场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备、加装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标识标志;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临时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确需继续经营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一年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节假日、重大赛事和活动期间,景区、活动场所等周边停车场所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利用闲置土地临时设置停车位,但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公示收费标准,并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重大节假日、重大赛事和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自行撤除并恢复原貌。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临时停车位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

(二)擅自在停车位内设置充电设施和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不按停车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位停放;

(四)其他非法占用损坏或者改造道路临时停车位,影响停车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临时停车位。

限时段道路临时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车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道路临时停车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道路临时停车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并加强巡检巡查;

(三)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道路临时停车位的智能化管理;

(四)向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动态数据信息;

(五)保持道路临时停车位设施正常运行,并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或者图片等记录;

(六)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规划、调整以及撤销停车位标线的设置、清除及维护工作。

鼓励经营管理者购买道路临时停车位责任险。

第三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规划的道路临时停车位类型、区域、停车时段制定相应的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道路临时停车位经营管理者负责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管理,应当每年将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应急通道、消防车通道等;

(二)合理使用场内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及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非充电需要未经停车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公共停车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机动车停放者在驶离道路临时停车位后,未缴纳停车费的,由经营管理者依法催缴。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业主或停车位所有者,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在停车场(位)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和接入设施。

第四十二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在保证安全和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公示监督电话、备案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未公示收费标准(含免费情形)、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由建筑物代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设工程配建的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建筑后退道路范围等设置的一定时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临时停车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位。

(五)停车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利用机动车停车场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包括共享汽车企业、信息化设备提供商、停车信息系统服务商等。

(六)建筑后退道路范围,是指现状建筑物(构筑物)与城市道路(含住宅小区及道路)之间的区域。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工作单位和职务


报名的主要意见、

建议及理由



附件3

                     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工作单位和职务


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