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1606460-00-2017-0002 分 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责任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2-24 22:50:04
标 题: 关于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函(B)
公开方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关于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函(B)

吴恕等代表:

  你们在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柴市花园路灯问题的建议》(第142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柴市花园”基本情况

  “柴市花园”小区项目是2004年初由通川区政府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分一期、二期工程,投资方为四川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按照原招商投资协议,先期开发实施一期工程项目,由开发商负责一期商住型综合楼建设,通川区政府负责步行街、后街道路的硬质铺装、景观灯安装、管网敷设等附属市政工程。2004年9月,由于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导致“柴市花园”小区业主(购房户、回迁户)大规模集访。经市政府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通川区政府、开发商、业主方协调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赔付业主相关损失,通川区政府加快完成步行街、后街道路建设。随后通川区政府责成开发商垫资约360万元修建了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由于在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划分问题上的分歧,通川区财政无力支付开发商垫资的工程费用,多次协调无果后,开发商也因此拒缴一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通川区政府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经济纠纷,“柴市花园”小区项目逐渐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二、“柴市花园”维护管理现状

  “柴市花园”一期商住型综合小区建成后,按照原招商投资协议,先由开发商的物管部门自行对小区进行“半封闭”式管理。在步行街、后街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建成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原物业管理不规范,加之路灯电费等管护费用较高,2005年底,开发商提出将步行街、后街的路灯等事权管理移交给我局市政工程处负责,市政工程处随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查看,在对路灯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一是资料不齐,无施工、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二是施工不规范(地埋电缆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市政工程处随即向开发商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后再进行移交,但开发商不愿意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因此双方未能就移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十多年过去了,当年的物管、业委会已更换几届,每届物管、业委会都多次到通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市政工程处诉求,希望将“柴市花园”步行街、后街及附属市政设施纳入市政管理。市民也多次反映小区路灯、道路及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维修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路灯年久失修已全部损坏,后街排污管道由于管径过小,加之众多餐饮企业大量排污堵塞排污管造成污水横流急需彻底更换。针对柴市花园步行街环境卫生脏、乱、差,特别是公共设施无人维护管理,整条道路路灯长期停电、下水道时常堵塞等问题。2014年3月11日,我局召集通川区城治办、凉水井社区、柴市花园业委员和朝阳物管公司(现在的“柴市花园”小区物管)就“柴市花园步行街脏乱差治理问题”召开了协调会。经过与会人员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于柴市花园步行街属于业主自治,其路灯和下水道的维护管理并未纳入市政管辖范畴,路灯和下水道先行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朝阳物管公司进行维护管理,督促居民和商户每月按时、按量缴纳物管费,业主委员会配合其开展工作。鉴于该小区属通川区政府打造管理的步行街,人流量大,我局将代其尽快向市政府报告,争取将柴市花园步行街路灯管理及污水管网纳入市政统筹。其次,柴市花园后街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我局将帮助物管进行清理整治。2014年6月4日我局上报市政府《关于解决柴市步行街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资金的请示》(达市城管〔2014〕47号),7月3日,市政府批复:“经审核,由于柴市花园道路尚未移交市政工程处,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由市住建局责成四川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柴市花园路灯及污水管网进行改造。”经市住建局调查了解,由于开发商在项目一期工程开发建设上亏损,且与通川区政府存在经济纠纷,在一期工程交付使用后,停建了二期工程并于2007年在公司注册地渠县规建局注销了房地产开发资质,已无法采取行政措施责成开发商对路灯及污水管网进行整改。

  三、当前采取的主要措施

  针对柴市花园步行街开发建设和管理涉及的遗留问题,本着为小区业主和广大市民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我局市政工程处已将该处的基础设施改造纳入了2016年投资计划,再次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摸清当前现状。目前,正对路灯及污水管网改造进行勘查设计,待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及时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我局市政工程处将立即启动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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