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餐饮经营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2-05-16 23:55:14
达州市城市管理局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卫生局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餐饮经营管理的通告 
〔2014〕第5号 
 
    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安全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管委会、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片区规划区域)、罗江镇部分区域(西南职教园区规划区域);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达州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域范围。
    二、中心城区酒店、餐馆、茶楼、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餐饮店铺和景区“农家乐”,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和餐饮行业卫生、饮食业油烟排放、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等国家标准,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照,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按规定收集餐厨垃圾。
    三、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各类餐饮店铺经营业主应严格落实清洁绿化市容“门前三包”责任制。禁止下列行为:
    (一)越门搭砌建(构)筑物、伸杆搭蓬、堆放物品;
    (二)在街、路、巷、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烘、烤、蒸、煮、煎、炸、炒”等食物加工作业以及搭桌设座从事户外餐饮经营;
    (三)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置垃圾和油污等废弃物收集容器,敞排油烟、烟尘,乱倾乱倒垃圾、污水;
    (四)超标排放噪声,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户外餐饮经营者必须进入餐饮店铺、规划定点的临时摊区(点)或者规范的“农家乐”内经营。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市(区)城管、公安、环保、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心城区餐饮经营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市五治办:2181906;通川区五治办:2126561;达川区五治办:268579;达州经开区五治办:3199002;市城管局:2383110、96198;市环境保护局:12369;市卫生局:515000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通川区工商局:2151368;达川区工商局:2661315;达州市工商局经开分局:3288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局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卫生局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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