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城管行罚公告字〔2012〕9号
达县斌郎乡火峰山村七组村民陈德辉:
你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件,于2012年7月22日在达县斌郎乡火峰山村七组你已拆除的D级危房的宅基地处擅自改扩建成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一至三层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共240.36平方米;第四层为钢架彩钢瓦棚房、建筑面积80.12平方米;东侧建成的一层砖混结构地下室、建筑面积32.43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352.91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我局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责令你在十五日内自行将违法建设的第四层钢架彩钢瓦棚房(建筑面积80.12平方米)全部拆除,并清除拆除所产生的垃圾的行政决定和对你违法建设的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40.36平方米)和东侧建设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2.43平方米),按550.00元/㎡计工程总造价150034.50元的10%处以罚款15003.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市城管行罚规字〔2012〕155号)。本机关采取各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法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与你。请你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开区中队(地址:达县斌郎乡木瓜铺达州公路物流港四楼办公室,联系电话:3199153、319917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城管行罚规字〔2012〕155号),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直接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盖章)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