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08 22:37:25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贯彻实施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有序、合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区北路155号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编:635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zscgj@163.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11月1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定日期:2013年10月15日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第一节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1 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

  处理理由: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七条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1 在临街建筑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在临街建筑立面擅自安装外置防护栏、花架(台)、遮雨(阳)蓬或者不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及向街路敞排、滴漏空调冷凝水的,临街商家(单位)越门伸杆搭蓬、晾晒衣物、摆设垃圾器具的

  1、处罚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见“序号1处罚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临街建筑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经批评教育,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  
经批评教育,不立即纠正的,限期纠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经批评教育,未在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临街建筑立面擅自安装外置防护栏、花架(台)、遮雨(阳)蓬或者不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的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空调室外机向街路敞排、滴漏空调冷凝水的 责令治理敞排、滴漏,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商家(单位)越门伸杆搭蓬、晾晒衣物、摆设垃圾器具的 责令清理拆除,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2 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款
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责令清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责令清理或者拆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3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不定时定点经营,不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不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不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自行改正或清除的,不予处罚  
临时饮食摊点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
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不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的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首次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 建筑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的;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放置不整齐的;施工中未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的,产生的废弃物不及时清运的;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的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轻微,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放置不整齐的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轻微,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中未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的,产生的废弃物不及时清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轻微,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轻微,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5

  
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二款 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清除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拍卖、兜售物品或堆放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柱、气拱门等物料,经批准设置的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范围有序经营,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拍卖、兜售物品或堆放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柱、气拱门等物料 立即改正或者清除的,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设置的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范围有序经营 立即改正或者清除的,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 单位或个人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用途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用途的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8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特种垃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等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二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特种垃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等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将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将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0 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处罚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2-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理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环境污染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理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1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4-1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建筑垃圾,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给予警告,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清除建筑垃圾,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4-2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除城市生活垃圾,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清除城市生活垃圾,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5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6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理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7-1 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2 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罚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9 建设施工单位在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在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不到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 城市道路上行使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未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未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

  
责令清除、采取密闭车箱和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等补救改正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清除、采取密闭车箱和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等补救改正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1-1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以及随地便溺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以及随地便溺的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立即改正或者清除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以及随地便溺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21-2 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立即改正或者清除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以及随地便溺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1-3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立即改正或者清除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以及随地便溺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21-4 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立即改正或者清除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以及随地便溺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2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3-1 第二节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3-2 违反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地方城市规划严格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确定或已建成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确定或已建成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和侵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以及在规划确定的禁建或控制区范围内擅自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地方城市规划严格要求的技术标准,以及占用城市规划确定或已建成的铁路、公路等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4-1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处于基础状态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倍以下的罚款  
24-2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处于主体建设或竣工状态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倍到0.3倍的罚款  
24-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到0.5倍的罚款  
24-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基本农田、道路、广场、绿地等影响恶劣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到1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5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不到位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6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7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

  
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情节轻微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项工程总建设面积不超过1万㎡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3万㎡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的小区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的小区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2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和未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和未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0-1 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类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 责令赔偿损失,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30-2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并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1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迁移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或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或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1 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面积在5㎡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面积在5㎡以上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面积在1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2-2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10天的 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上的 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33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义务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区绿化及设施管护等其他绿化义务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义务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加倍补栽;

  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无故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区绿化及设施管护等其他绿化义务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4-1 第四节 城市市政公用管理类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挖掘道路及附属设施地面积,10㎡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挖掘道路及附属设施地面积,10~20㎡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挖掘道路及附属设施地面积,20㎡以上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4-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履带车、铁轮车辆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责令改正,对城市道路造成轻微损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对城市道路造成较重损害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对城市道路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3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桥梁试刹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4-4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5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广告牌面积(多块的合计,下同)在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牌面积在10㎡以上2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牌面积在2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悬挂其他挂浮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件处以5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4-6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桥梁上架设煤气管道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造成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2万元罚款  
在桥梁上架设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4-7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缺损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补缺或者修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8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9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挖掘面积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挖掘面积在1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4-1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11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又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12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理由:《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5-1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处罚理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在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5-2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处罚理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限期没有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5-3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处罚理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35-4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处罚理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5-5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处罚理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36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污染面积小于5㎡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污染面积在5㎡以上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7 第五节 房地产管理类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理由: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开发面积在200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面积在2000㎡至4000㎡之间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面积在4000㎡至6000㎡之间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面积在6000㎡以上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开发面积在2000㎡以下的,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证,并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面积在2000㎡至4000㎡之间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以下元罚款  
开发面积在4000㎡至6000㎡之间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以下元罚款  
开发面积在7000㎡以上,逾期不补办资质等级证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38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理由:《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未造成危害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理由:《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给买受人未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未能返修的,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给买受人造成一定损失,又在限期内未能返修的,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未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已给购买人造成较少损失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1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理由:《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开发企业如实反映情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0.7%以下的罚款  
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0.8%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预售条件,又在限期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42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理由:《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按其违法所得的1倍但不超过8000元至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43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理由: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销售1至3套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售4至10套的 除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外,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售10套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停止销售活动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内改正,当事人比较满意的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不改正,当事人不撤诉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报送测绘成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提供资料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7-1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销售面积在100㎡以下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面积在100㎡以上的 逾期不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2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仍未报送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3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4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采取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7-5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6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7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8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8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10套以下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10套以上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责令期限内积极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可在相应的自由裁量阶次中从轻处罚;拒不改正,不配合调查取证,未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在相应的自由裁量阶次中从重处罚  
49-1 属于违法建筑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出租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出租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出租房屋系违章建筑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49-2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被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擅自进行出租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出租人被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国家防灾强制性标准擅自进行出租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9-3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三)
出租人被出租的房屋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对外出租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未经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对外出租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50-1 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处罚理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0㎡≤12㎡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14㎡的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4㎡≤16㎡的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0-2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处罚理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将厨房出租供人员居住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将卫生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将阳台出租供人员居住
将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51-1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1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2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2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处罚理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1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当事人未在2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52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5万㎡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或不论总建筑面积多少,建设单位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警告或被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总建筑面积在20万㎡以上的;或不论总建筑面积多少,建设单位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警告或被处罚三次以上,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53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建设单位未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但未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影响,也未造成重大(15人以上业主)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但未造成重大(15人以上业主)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且已造成重大(15人以上业主)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因该违法行为处罚,再次或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影响,并造成重大(15人以上业主)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54 建设单位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小区部分物业管理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对整个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调查并处理过,但未限期改正或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予以通报,并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  
55-1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6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5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下8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  
55-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56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人员在5人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聘用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下8万元以下罚款  
聘用人员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  
聘用人员在15人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下罚款  
聘用人员在15人以上,且经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款  
57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  
转让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5%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转让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5%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转让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50%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58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挪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追回挪用的维修专项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的0.5倍以下罚款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警告或处罚过二次,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追回挪用的维修专项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的1倍以下罚款  
挪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追回挪用的维修专项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的1.5倍以下罚款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并处理过三次,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追回挪用的维修专项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的2倍以下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挪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追回挪用的维修专项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的2倍以下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59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备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4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配备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30㎡以上4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备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2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备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2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物业管理用房,责令整改继续违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0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5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50㎡以上10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100㎡以上15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150㎡以上20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20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1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并已造成重在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三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三次以上,且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并已造成重在业主投诉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1-2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并已造成重在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三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三次以上,且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并已造成重在业主投诉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3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并已造成重在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三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三次以上,且对物业区域业主造成不良影响、并已造成重在业主投诉上访等矛盾纠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2-1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规承接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10万㎡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过或处理二次以上,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违规承接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过或处理四次以上,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62-2

  
  物业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严重侵犯业主、使用人权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或者侵犯业主、使用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及时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 物业管理企业初次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侵犯业主、使用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物业管理企业不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不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的 物业管理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且侵犯了业主、使用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权益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或经相关医疗部门鉴定为受伤或精神疾病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降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前者因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渎职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不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的
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物业管理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且侵犯了业主、使用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权益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或经相关医疗部门鉴定为受伤或精神疾病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前者因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不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3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年检超过三个月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年检超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年检超过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年检超过一年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64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通过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10万㎡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曾因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过二次以上,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通过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曾因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过四次以上,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5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办理资质变更手续30日(含30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超过办理资质变更手续30日(含30日)以上40日(含40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办理资质变更手续40日(含40日)以上9大0日(含9大0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六个月的,并继续从事物业服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66-1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处罚理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6-2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处罚理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6-3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处罚理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6-4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情节严重,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6-5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处罚理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7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处罚理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并向客户收取一部分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8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处罚理由:《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9-1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处以1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69-2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首次违规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记入信用档案,免予处罚  
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69-3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首次违规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记入信用档案,免予处罚  
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69-4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首次违规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记入信用档案,免予处罚  
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69-5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首次违规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记入信用档案,免予处罚

  
   
69-6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69-7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0-1 第六节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类
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0-2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白昼音量超过60分贝以上,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音量超过60分贝低于7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70分贝低于9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90分贝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夜晚音量超过50分贝以上,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音量超过50分贝低于7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70分贝低于8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80分贝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70-3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装修装饰,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装修装饰,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昼间 音量超过60分贝低于7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70分贝低于8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80分贝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夜间 音量超过50分贝低于6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60分贝低于7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70分贝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71-1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污染的 音量超过60分贝低于7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70分贝低于90分贝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90分贝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1-2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音量超过60分贝低于70分贝,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70分贝低于80分贝,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80分贝低于90分贝,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90分贝以上,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71-3 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但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要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除外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音量超过50分贝低于60分贝,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60分贝低于70分贝,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70分贝低于80分贝,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音量超过80分贝以上,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2 拒绝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环境噪声现场检查的 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主动配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不配合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拒不配合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时,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弄虚作假的 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3-1 在人口集中区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3-2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或人口集中区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地方,露天焚烧秸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熏制腌腊制品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改正的,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3-3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烧烤食品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  
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4 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未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但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5 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改正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6-1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6-2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粉尘物质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粉尘物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6-3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7 畜禽屠宰、规模养殖业主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畜禽屠宰、养殖,常年存栏量在500头猪、3万羽鸡或100头牛以下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在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时,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畜禽屠宰、养殖,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3万羽以上6万羽以下鸡或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在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时,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畜禽屠宰、养殖,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1500头以下猪、6万羽以上9万羽以下鸡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在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时,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畜禽屠宰、养殖,常年存栏量在1500头以上猪、9万羽以上鸡或3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在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时,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8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非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

  处罚理由:《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有关手续和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非工业污水,水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 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有关手续和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非工业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79 对城区饮食服务企业未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仍使用原煤、型煤等高污染燃料的

  处罚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城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城区饮食服务企业未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仍使用原煤、型煤等高污染燃料的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80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个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经营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81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防丢弃、遗撒措施或虽采取了防丢弃、遗撒措施,仍在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在500公斤以内,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防丢弃、遗撒措施或虽采取了防丢弃、遗撒措施,仍在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防丢弃、遗撒措施或虽采取了防丢弃、遗撒措施,仍在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在10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防丢弃、遗撒措施或虽采取了防丢弃、遗撒措施,仍在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在2000公斤以上,或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第七节 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类  
82-1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背、挑、端等方式游动叫卖或地摊销售农副产品的

  处罚理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背、挑、端等方式游动叫卖或地摊销售农副产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产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2-2 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采取背、挑、端等方式游动叫卖或摆摊设点销售商(产)品的

  处罚理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2-3 使用机动车、电动车或人力三轮车、板架车、手推车及各种轮式可移动箱、柜、台、架等工具装载商(产)品、原材料、加工设备,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游动或停靠经营的

  处罚理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82-4 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游动或摆摊设点烘、烤、蒸、煮、煎、炸、炒食品的

  处罚理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元或违法所得不足200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83 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城市饮食摊点,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罚款处罚,仍违法经营,或者引发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第八节 非机动车违反城市公安交通管理类
84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擅自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

  处罚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栏内停放,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立即驶离的,不予罚款处罚  
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停放栏内停放,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人车通行的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辆,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擅自占压盲道、车行道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人车通行的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第九节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类
85-1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处罚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备开工条件将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且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级工程、限期内改正或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工程、限期内未改正到位或已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工程、限期内未改正到位或已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工程、限期内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9大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工程、限期内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处2.5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第十节 城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类
86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装修人违反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700㎡以下)的
装饰企业违反的 积极改正或违法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7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8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9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0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装修人违反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装饰企业违反的 积极改正或违法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2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3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初次违反的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至2.5倍的罚款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700㎡以下)的
再次违反的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至3倍的罚款
94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5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6 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将处理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将处理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97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装修装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以上700㎡以下) 违法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将处理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700㎡以上1000㎡以下) 违法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将处理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将处理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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