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执法大队、直属中队: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取得实效,现将《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十项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9月25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十项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城管队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律作风整顿工作要求和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以下规定:
一、无故迟到、早退人员,发现1次,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发现2次,给予离岗学习1个月处理;当月累计3次,给予警告处分(路段目标责任段的执法人员半小时内未在岗的,视为迟到)。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发现1天,给予离岗学习1个月处理;发现2天,给予离岗学习3个月处理;累计3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5天以上,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路段目标责任段的执法人员半小时至2小时内未在岗的,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未在岗的,视为旷工1天。接市民违法建设举报3小时内未到达举报现场的,视为旷工半天;3小时以上未到达举报现场的,视为旷工1天。接市民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的举报〈包含白天及夜间〉1小时内未到达举报现场的,视为旷工半天;1小时以上未到达举报现场的,视为旷工1天)。
三、在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下棋、利用电脑炒股或玩游戏、看电影等非正常公务活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离岗学习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或后果,给予离岗学习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不按规定着装,损害城管队伍形象的;
(二)非因公务着制式服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三)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
五、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学习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或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或隐瞒不予上报的;
(二)在办案中擅自决定处罚额度或私自办案的;
(三)处罚不给票据或出具白条,私分罚没款或暂扣物品的(有特殊情况罚款不能在24小时内出具正式票据的,应向局纪检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超时限按挪用公款处理);
(四)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或后果,给予离岗学习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对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的;
(二)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吃请、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八、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及公车私用的,由当事人交纳路程燃油费,扣发当月一线补贴,同时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九、在工作中拒不执行上级命令、决定及部门领导正常工作安排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学习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凡是对局党组部署和领导交办的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部门主要领导一律免职。
十、首问责任制不落实,上交矛盾和问题的,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冷硬横推被投诉的,对责任人一律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当日所在部门带班领导一律停职,并视情节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凡在纪律作风整顿期间违反十项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严处理;若机关科室、大队领导违反本规定,一律先予免职,再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离岗学习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离岗学习的人员,本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对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可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