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4-12-23 23:09:22
  为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街景档次和水平,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为达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片区规划范围);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达州经开区建成区。
 
  二、凡上述整治范围内的LED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破损、残缺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置业主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或强制拆除。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LED),设置业主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15日内自行拆除(清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四、凡利用LED等媒介发布户外广告,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擅自发布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发布,未停止发布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LED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业主、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人员有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移送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局:2383110;市工商局:2533760;市城管执法局达川分局:5188801;通川区工商局:2151368;达川区工商局:2661315;市工商局经开分局:3288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城市管理局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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