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城管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10 19:14:11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城管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城管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
 
  第一条 禁止在执法过程中语言过激、情绪急躁、与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二条 禁止服装不整、形象不佳从事执法活动。
 
  第三条 禁止着装参加各种形式的宴请和出入娱乐场所。
 
  第四条 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第五条 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第六条 禁止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第七条 禁止在执行公务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禁止协管人员在无正式队员带领下单独上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禁止在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当事人。
 
  第十条 禁止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挪用、毁损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当事人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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