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关于印发《城管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10 23:01:58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城管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2015年6月24日
 
城管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索取财物;
 
  (三)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者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五)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寻找借口向被管理者借钱、借物、压价购物;未经批准不得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风、关系风。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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