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GPS指挥调度子系统车载终端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现拟定了《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GPS指挥调度子系统车载终端管理制度(试行)》。经局党组审定,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2月22日
GPS指挥调度子系统车载终端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GPS指挥调度子系统车载终端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GPS指挥调度子系统车载终端(简称GPS车载终端)是指车辆GPS定位仪、摄像头监控设备及相关部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考核情况纳入局下属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 凡车辆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局属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局督查科职责
(一)利用数字化城管系统PC终端开展局系统GPS车载终端使用、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
(二)对运行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通报、处罚等处理意见。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投诉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提取、备份、分析GPS车载终端运行相关数据,与相关责任单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负责GPS车载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市环卫处、市市政工程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GPS车载终端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驾驶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加强相关人员教育,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GPS车载终端结构及安装位置,保持工作中GPS车载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扰乱、阻碍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正常工作。
(三)自觉接受监督,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
(四)结合工作实际,利用数字化城管系统PC终端开展本单位GPS车载终端使用及运行情况的督查监管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对所属GPS车载终端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违反本制度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九条 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指挥中心,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第十条 驾驶员若发现GPS车载终端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责任单位应查明原因及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车辆转移或报废,各单位应及时请示上报,并告知指挥中心,对GPS车载终端设备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遵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达市城管办发﹙2015﹚27号)相关车辆管理规定,保障车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以确保GPS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当月累计3次及以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人民币100元;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人民币50元;单位第一责任人做出书面检讨并整改。
(一)有意遮挡车载摄像头、改变摄像头位置、私自断开车载终端电源,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二)在运行中被上级领导、局督查科或指挥中心告知有违规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并及时改正;
(三)驾驶员超业务范围行车,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特殊情况,如抗洪、抢险、应急等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私自拆动和损坏GPS车载终端及其各部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人民币100元,同时予以赔偿;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分别做出书面检讨。全年累计3次以上,均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提取、保管数据不善,导致车载终端运行数据无法分析、运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人民币100元;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人民币50元,同时第一责任人做出书面检讨。全年累计3次以上,均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上班时间脱岗或因GPS车载终端设备管理不善导致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等无法及时上传实时影像视频,按照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