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同意向此文同志退休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2-31 19:10:58

​达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你处职工向此文,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身份证号码:5130011955******13,1972年1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44年,该同志于2015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经研究,同意向此文同志退休。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该同志的退休费按如下标准计发:(岗位工资615元+薪级工资809元)×95%(含5%独生子女比例)+保留津补贴78元+老粮贴2元=1432.8元,向此文同志退休时间为2015年12月,退休费从2016年1月起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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