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处职工向此文,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身份证号码:5130011955******13,1972年1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44年,该同志于2015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经研究,同意向此文同志退休。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该同志的退休费按如下标准计发:(岗位工资615元+薪级工资809元)×95%(含5%独生子女比例)+保留津补贴78元+老粮贴2元=1432.8元,向此文同志退休时间为2015年12月,退休费从2016年1月起执行。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