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州市商务局
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
〔2022〕第1号
为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予以报废,不得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报废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四、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与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并且对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燃气用户应主动接受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按照有关气瓶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处理、使用、排放或倾倒液化石油气。
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餐饮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燃气用户应当掌握燃气安全使用的基本常识:
(一)燃气用户严禁私自改动、拆装燃气设施(包含户内燃气设施、固定燃气管道的管卡);严禁将燃气设施(尤其是立管上的总阀、燃气表)密封;严禁将燃气管道暗埋(墙体内、地面内);严禁在燃气设施上接电源线,燃气设施其他电器开关、插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厨房使用两种以上气源;严禁在燃气设施上搭挂杂物、重物。
(二)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时,应保持空气流通(打开门窗、使用排气扇)。使用燃气后,必须关闭灶前阀(单嘴)和灶具阀门,切断气源(如阀门转动不灵,应及时更换)。坚持做到出门前、就寝前全面检查一遍燃气设施,以确保阀门全部关闭。
(三)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