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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1-25 15:49:00 来源: 阅读:
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软实力,在充分调研后,市城管执法局草拟了《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门户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55号,邮政编码:435000。
  2.传真:2383117,电话:0818—2529211。
  3.电子邮箱:415347428@qq.com。
  附件:《达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1月25日  
  
  
达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公园、广场、绿地、河道等户外公共场地(所);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指示路牌、电力、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特殊载体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管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路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发布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体旅游、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等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负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管理。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自然资源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在网上发布草案等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色彩、材质、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布局、总量。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数量、规格、照明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广告。
  新建和改建(扩建)建筑物、广场、商业街等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使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六)安全承诺书及公益广告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材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原状。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在广告设施右下方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号、设置者和设置期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五。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空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若进行招商,其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十日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其他部门提出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内容设置,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立即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可利用施工围墙(挡)设置,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工地施工围墙(挡)设置广告的,其公益宣传广告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四条  除举办重大活动可以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路灯灯杆设置道旗广告外,均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城市公共空间等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投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政府确定的部门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第二十六条  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非国有单位出资建设公共设施,由出资方经营附设在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发布位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收回的户外广告发布位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健康,用语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维护、管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测、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
  第三十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影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按照宣传部门的要求统筹安排公益广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经批准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性服务信息;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五)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以在建(构)筑物顶部或者立面设置名称标识,应当采用镂空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七)设置的招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八)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
  第三十四条  设置招牌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招牌的用字、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安全承诺书。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提供拟设置招牌的规格、图样、位置等设置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招牌内容限于设置者名称、字号、标识,实行一店一招,不得多层设置,高度与厚度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物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除商业街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得设置竖式招牌,商业街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招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当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
  第三十七条  设置者歇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第三十八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出现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未取得延期许可手续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残缺、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整改,拒不履行拆除或者整改义务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十一条  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负责。因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并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达市府令第59号)和《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达市府办〔2013〕44号)同时废止。